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71081********3016,案发前系沈阳**公司(沈阳**公司**分公司)安全员,出生地山东省文登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居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街**号珠林桥南向北上桥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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