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6********,汉族,中专毕业,个体经商,住柘城县城关镇和平北街5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35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和平北街与幸福西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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