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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1********,汉族,大学本科,新乡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红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劳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中同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杨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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