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2020年4月8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OO时20分许,杨某某驾驶陕J****7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燕沟警苑小区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0271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1mg/100ml。
本院认为, 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杨某某系凌晨人烟稀少驾车,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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