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偏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县,住**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偏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山西省偏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着**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线4km+200m处,与蒙某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偏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