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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杨旭东)(公开版)_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偏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县,住****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偏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山西省偏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着**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线4km+200m处,与蒙某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偏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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