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文安县**镇**村,住本村。2019年4月1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4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RL****号小型普通客车送学生回家,驶离文安县滩里镇中滩村小学500米时被文安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该车实载17人,其中司机1人,学生16人,核载人数为7人,已属严重超员。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