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乡**村**号**室。无前科,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浙G***** 轿车,在台前县金水路与政和大道交叉口处,被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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