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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98********,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街道**村委会**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元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安某某(在逃)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越南籍女子黄某某骗至中国云南省元江县,并承租元江县**路**号房屋给黄某某居住。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组织黄某某等7名卖淫女在元江县**地从事卖淫活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在元江县**村**号附近对卖淫女子进行看守,在看守过程中对卖淫女子接客的人数进行统计,以便向所组织的卖淫女子按接客的人数收取卖淫所得的钱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元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财物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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