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镇**村**组**号,住上述地址。2019年8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2019年12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杨某某经李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到新明亮酒店六楼卖淫窝点上班当服务生,协助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卖淫。杨某某加入了“技师部”、“三缺一”、“情深深雨蒙蒙”等微信群,杨某某在新明亮酒店六楼卖淫窝点负责接待嫖客、打扫卫生、提供二维码向嫖客收取嫖资,将嫖客带到“大选房”挑选卖淫女,然后将挑中的卖淫女和嫖客带到房间进行性交易。
2019年8月2日凌晨左右,李某甲通过微信给杨某某转账230元工资。
2019年8月2日22时许,民警在“新明亮”酒店进行检查,现场将协助李某乙等人组织卖淫的服务生宋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杨某某抓获;同时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王某某、颜某某、苏某某等共计12人(已行政处罚),查获涉嫌卖淫人员韩某某、李某丙、姚某某等卖淫女共计12名(已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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