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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苑**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广州市******有限公司与珠海******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大楼的施工合同,后在装修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广州市******有限公司负责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降低成本和赶工期,指使公司员工喻某某(另案处理)向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3930米假冒的雷士照明牌5050型号的灯带,并安装使用在珠海******有限公司的大楼上。经鉴定,3930米假冒的雷士照明牌灯带价值人民币61780.00元。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观上明知所购买的灯带为假冒的,而仍然指使喻某某购买,以及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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