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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3时50分许,被害人陈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路中国工商银行ATM柜员机取钱,离开时忘记取走柜员机内银行卡。此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来到该柜员机存钱,发现该柜员机内遗留有银行卡,遂起贪念。杨某某直接从陈某某的银行卡分五次取出共一万元人民币,然后将这些钱和陈某某的银行卡一同取走,带回其住处燕罗街道燕川二区**号**室。2020年5月19日18时许,民警经侦查在杨某某住处将杨某某抓获,在杨某某的交代下缴获了其所取的现金一万元以及陈某某的银行卡。2020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缴获的现金一万元以及银行卡退还陈某某,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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