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5〕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中国**银行**分行申办并激活一张“**白金卡”的信用卡,2013年9月1日开始逾期不还,至2014年7月10日,该卡透支共欠款111067.4元(本金78420.38元、利息8058.8元、滞纳金24588.22元),后经光大银行多次以电话、发函催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均没有偿还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