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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郯城县**开发区**所职工,住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宿舍。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郯城县***公司经济开发区供电所工作期间,在临沂市兰山区**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四张,卡号分别是62260111********、62260099********、62262306********、62260200********,上述四张卡均绑定同一账号18852953,额度共享。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透支信用卡资金用于生活消费。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最后一次还款500元。截至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累计透支信用卡支本金共计128607.51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案发后,其家属于2020年6月16日退还全部欠款,并取得银行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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