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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大街**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6年8月,杨某某冒用邓某某的身份申请浦发银行信用卡万用金人民币66000元,随即办理分期还款,直至案发时仍有本金33067.73元未偿还;2、2016年12月,杨某某冒用咸某某的身份申请浦发银行信用卡万用金人民币150000元,随即办理分期还款,直至案发时仍有本金98236.69元未偿还;3、2017年4月,杨某某冒用花某某的身份申请浦发银行万用金人民币80000元,随即办理分期还款,直至案发时仍有本金68379.58元未偿还;4、2016年12月,杨某某冒用汪某某的身份申请浦发银行万用金人民币125000元,随即办理分期还款,直至案发时仍有本金98359元未偿还;5、2017年1月,杨某某冒用章某某的身份申请浦发银行万用金人民币82000元,随即办理分期还款,直至案发时仍有本金51871.04元未偿还。上述未还钱款共计人民币344914.04元,均被杨某某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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