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6年8月,杨某某冒用邓某某的身份申请浦发银行信用卡万用金人民币66000元,随即办理分期还款,直至案发时仍有本金33067.73元未偿还;2、2016年12月,杨某某冒用咸某某的身份申请浦发银行信用卡万用金人民币150000元,随即办理分期还款,直至案发时仍有本金98236.69元未偿还;3、2017年4月,杨某某冒用花某某的身份申请浦发银行万用金人民币80000元,随即办理分期还款,直至案发时仍有本金68379.58元未偿还;4、2016年12月,杨某某冒用汪某某的身份申请浦发银行万用金人民币125000元,随即办理分期还款,直至案发时仍有本金98359元未偿还;5、2017年1月,杨某某冒用章某某的身份申请浦发银行万用金人民币82000元,随即办理分期还款,直至案发时仍有本金51871.04元未偿还。上述未还钱款共计人民币344914.04元,均被杨某某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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