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3月30日,杨某某、丁某某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人为制造皖******小型轿车与皖******小型轿车相撞的事故,后诈骗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金人民币22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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