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大路口**厂*宿舍;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委托他人伪造一张户名为杨某某、编号为****、金额为230万元的**银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交由沈某某处,以证明其具备偿债能力。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出具说明,该储蓄存单系伪造。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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