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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19〕3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林某某(另案处理)持有的电焊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仍帮忙联系他人以1000元的价格帮其伪造了一张特种作业操作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决定书、函、说明、人口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及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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