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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之罪)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滕州市大同**路**广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给本公司员工办理入职手续,而委托贺某某(已判刑)伪造盖有“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和“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的中专毕业证、高中毕业证共20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贺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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