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5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园**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02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客户需要,在其经营的瑞安市**食品有限公司已实际取得清真食品证书(编号RQFCL-CH.******)的基础上,将瑞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7年出具的《关于同意瑞安市**食品有限公司清真食品证书予以备案的批复》(瑞民宗〔2017〕**号)扫描至电脑上,并以此为模板伪造了两份瑞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关于同意瑞安市**食品有限公司清真食品证书予以备案的批复》(文号分别为瑞民宗 【2019】**号、瑞民宗【2020】**号,落款时间分别为2019年**月**日、2020年**月**日),将复印件发给客户。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瑞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瑞民宗〔2019〕**号关于2019年1月23日启用新印章的文件、清真食品证书复印件、两份伪造的瑞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同意瑞安市**食品有限公司清真食品证书予以备案的批复》、瑞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同意瑞安市**食品有限公司清真食品证书予以备案的批复》(瑞民宗〔2017〕**号)文件、瑞安市**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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