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其女儿没有出生医学证明而无法办理户口手续,后通过微信联系制作假证人员谢某甲(另案处理)为其伪造2本其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将其女儿的身份信息等资料提供给谢某甲并支付300元的费用,后通过快递收到了上述2本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分别盖有华西医院公章和水口镇中心卫生院公章)。经核查,上述2本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核实杨某乙《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复函、关于核查杨某乙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结果的报告;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同案犯谢某乙、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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