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期**栋**单元**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受聘于绥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专职会计期间,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某(起诉)为本公司申报审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时,通过金某某联系制作假证之人制作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专用章等4枚公章,制作张某某、周某某等17人居民身份证,工程师资质证书和一枚个人名章等物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是假居民身份证、假印章等物件,在刘某某授意下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报绥化市建设局申请审批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物证有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公章;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所需材料一次告知单、公司资质申报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等;
3.证人金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周某某等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受雇人员,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4枚公章、17个居民身份证已随刘某某案移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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