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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街**院**号楼**门**层**号。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抓获,同日作出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5月22日至6月1日),2020年5月22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太乙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起诉期限,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获利在百度贴吧、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注册账户,发布伪造、销售假火车票信息招揽顾客,后购买打印机、空白火车票、通过制作假票的软件伪造车票。2020年5月10日14时,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一院3号楼1单元门口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查获,并查获涉案手机一部。后在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一院3号楼1单元7层27号的住所内,查获假火车票两张,票面价值合计356.5元、未打印的空白版火车票壹佰贰拾壹张、用来练习打印假火车票的不干胶打印纸220张、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部。后经调查,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杜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等6人,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处购买的假火车票共计15张(票面价值合计2137.5元),上述17张火车票票面价值共计2494元。经西安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均系伪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当前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打印机、手机、电脑、U盘等物品系涉案物品,应随案备查,移交档案部门。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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