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2********,侗族,初中文化,幼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洪江市托口镇**村驶往托口镇集市,18时40分许,当行驶至洪江市托口镇**庄门口路段时,将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蒲某某撞倒,造成行人蒲某某受伤经医院无效死亡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2月27日洪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洪公交认字[2020]第001号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的和解,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综观全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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