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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30231979********,群众,中专,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牌号为京N2****的小型轿车沿三河市燕郊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冠实业门口西侧时,与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见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具有自首情节。其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且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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