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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宝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604******,侗族,大专文化,系宝某某***农场职工,住宝某某***农垦***小区******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黑J33***号小型轿车沿G229公路由西向东至G 229公路169公里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男,61岁)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侦查,2019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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