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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9时许,杨某某驾驶川******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乐山市中区茅桥镇方向经拓展路往井研县墨池镇方向行驶,09时23分,当该车行驶至**路**号外路口右转时,与同向在前步行的行人邓某某相撞并碾压,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驶川******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驶离,并将该车停放于事故地点附近的**机械厂内。经鉴定,邓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中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所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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