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住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杨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越野客车搭载朋友赵某某从乐山市市中区岷江三桥方向往岷江二桥方向行驶,11时45分,当该车行驶至G348线1757Km+970m路段直行时,与同向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韩某某相撞,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杨某某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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