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街道**路**,现住贵州省普定县**镇**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2日05时10分许,杨某甲驾驶贵G****0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市场往***方向行驶,行驶至***路**轮胎店铺门前路段时,追尾汪某某驾驶的贵G****0号轻型自卸货车,造成贵G****0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某、董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逃离事故现场,后于当日12时40分许由家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杨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杨某甲与被害人董某某、王某某、汪某某进行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杨某甲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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