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M****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至海伦市爱民乡十字街附近时,被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路检时查获。对杨某某使用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仪检测,其呼吸中乙醇含量为109/100ml。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86.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驾驶人员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告知单、关于前科查询的证明材料、工作说明等;证人崔某某、杨某甲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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