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8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15年7月22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行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浙D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街道**村驶往**村方向,12时33分许,途经诸暨市**街道**村地方,因未随时注意路面其他车辆行驶动态,未按规定让行,与右方道路直行通过路口由寿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寿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寿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寿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能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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