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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号, 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5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东市四站镇东兴村张某某家门前路段时,将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郭某某撞倒,造成郭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杨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有证人报警,肇东市公安局四站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传唤到案,后移送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

   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送达回执等;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已取得其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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