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苏DN****小型轿车沿溧阳社渚镇周城集镇至大力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关村12号附近,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后经抢效无效于2020年9月20日死亡。经检验,被害人吴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被害人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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