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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三亚市**潜水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台铃”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三亚市亚龙湾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路翡翠谷路段时,碰撞到同向行走在非机动车道里的行人蒋某某,杨某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蒋某某到医院抢救,后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头部外伤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家属给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海南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120急救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邢美芳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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