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53分,杨某某驾驶赵福义的鲁R*****轻型普通货车,沿张君墓镇程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土山村路段,将道路西侧扬麦人余某某撞倒致伤,鲁R*****轻型普通货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余某某家人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拨打了120电话,将余某某送往兰考第一医院抢救治疗,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2020年6月8日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25日杨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28.5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受害人家属对杨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杨某某的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事后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且无逃逸、无酒驾、又是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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