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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 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E2H5**面包车,途经新邵县**镇**路**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吹气测试为112.9mg/100ml。后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0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杨某某被暂扣的车辆;

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毒酒驾检测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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