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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8时许,杨某某驾驶川HA****小型普通客车沿**路向北行驶至**路口左转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于8月21日死亡,经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发案后其主动拨打120急救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到案后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经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坦白和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又系私营企业的法人,为了企业的生存发展根据相关案情及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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