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30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平煤集团**矿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1号楼**单元**楼西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9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DGS**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鹰城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郭庄村路段时,将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都某某撞倒致伤,杨某某跟随伤者到医院救治,后又返回现场接受民警调查,都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都某某近亲属6万元,与被害人都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都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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