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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路**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1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沿青岛市黄岛区***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侧路段,与顺行在前唐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载张某某、刘某丁、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等待绿灯通行时追尾相撞,致刘某甲当场死亡、张某某和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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