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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47号

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06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08月13日04时45分,驾驶粤L2****小型轿车,行驶至博罗县石坝镇埔贝村路段时,与步行中的被害人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魏某某伤重不治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成立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在2020年08月20日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80000元人民币,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60000元人民币,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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