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41********,汉族,文盲,农民,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6时02分许,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搭载了其妻张某乙以及被害人徐某某,从其住所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同心村出发,行驶至石湫街道汤家线(同心村二甲村)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驶入路旁排涝沟内,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75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31日死亡、杨某某及张某乙 不同程度受伤、三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他人报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 、张某乙 、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犯罪时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