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4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于2020年03月02日,驾驶经检验制动系不合格的编号昆明**号“**牌”电动三轮车载张某某、王某某由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西瓜地驶往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当其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道时,所驾车驶往道路北侧,前轮及车身左侧前端与路边粪堆相撞擦后侧翻,致杨某某车上乘客王某某受伤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王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受轻伤一级,杨某某受轻微伤,车辆部分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确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认为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显著轻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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