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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崇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80********,**族,硕士研究生,上****委员,系上海市崇明区******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崇明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道路里程碑4.5公里附近处,因其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而撞及同方向在前未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施某某,导致施某某跌地后当场死亡。经鉴定,施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本起事故经济损失赔偿已通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解决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表、委员证、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不起诉杨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及身份情况等。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不起诉杨某某报警而案发, 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涉案车辆、被害人倒地位置及地面血迹等相关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证实,涉案车辆来源合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5.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施某某跌地后当场死亡,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6.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7.上海市**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证实,涉案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涉案客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行人距离道路右侧路边缘约110cm-150cm范围内行走;涉案客车车头右部与行人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8.公安机关调取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本起事故的经济赔偿已通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解决并获得书面谅解。

9.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14日18时许,其和女儿施某某俩人沿**公路靠道路南侧一前一后由西向东步行。当时施某某还牵着一只宠物狗,走在道路南侧路基石偏北一点,当俩人走到接近东面路口时,施某某就被一辆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过来的一辆汽车撞到,后女儿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其拼命喊叫救命,后是对方汽车驾驶员打了“110”和“120”。 

10.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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