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7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8时5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N18A**号重型栏板货车,沿柘城县杨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杨梁线陈青集镇后梁湾村时,与南向北梁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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