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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6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杨某某,并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6线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区**加油站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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