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9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46********,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13时20分许,驾驶京NY****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至T20019号路灯杆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60岁,北京市人)停放的京QY****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及站在该车辆左侧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后杨某某车辆向左侧翻。此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10日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4月22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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