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市密云区**局**,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12时25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密关路检测场路口处,驾驶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京N****5)由南向北行驶时,其车右前部与车辆右侧同向行驶的高某某所驾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京临0*****9)左后部接触,电动自行车右侧翻倒地,高某某及电动自行车滑到路边于某某头北尾南停放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京N****6)后部车下,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高某某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杨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因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