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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1********,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浙G86****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一区至义乌市义亭镇何店村;同日09时36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佛堂镇五洲大道华鼎股份地段时,碰撞自南向北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的行人苗某某,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苗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积极报警救助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检验,死者苗某某符合车祸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特大贩卖毒品案件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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