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91********,汉族,群众,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住广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金广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马庄村路口时,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道路中心线南侧道路与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17日,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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