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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汉族,大专文化,泗洪县**医院护士,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101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化新新,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8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苏NT****小型普通客车,沿泗洪县孙园镇青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KM+850M(T型路口)处直行时,会车操作不当,撞到前方王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王某甲受伤,乘坐王某甲电动三轮车的王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与受伤受害人和死亡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受伤受害人和死亡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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