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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村**号,现住址上海市松江区**镇**号楼**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杨某某通过QQ聊天工具与刘某某取得联系,商定利用刘某某即将出生的孩子为其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6日,刘某某在寿光市妇幼保健院生孩子期间,虚报自己姓名为杨某某,利用自己孩子的出生信息,为杨某某的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将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卖给杨某某,杨某某支付给刘某某25000元钱。2018年5月2日,杨某某利用刘某某为其孩子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安徽省休宁县公安局海阳镇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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