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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苗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贵阳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01月22期间,被不起诉人某某通过朋友罗某某介绍进入一个办理“营业执照”的微信群,经微信群主的指使,杨某某将其本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四套工商营业执照、通过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银行对公账户信息贩卖给微信群内的群主和微信群内一个叫“安某某”的男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后非法出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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